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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普通员工也会涉嫌职务侵占罪吗?

2019-12-24 11:10:35

公司的老板、高级管理人员、抑或是基层的普通员工而言,刑事风险是现代企业不可回避的话题。根据近两年的数据统计,企业家涉嫌犯罪的罪名比例中,职务侵占罪已飙升至次席,仅次于历年排名第一的偷漏税犯罪。这个现象说明了,职务侵占犯罪的频率增多以及职务侵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数量增多了。

 

01

案例

 

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广东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中山路15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得乐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高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慧宝高温线缆有限公司、中升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上海风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安源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巴适利亚仪表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宇欣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大通医疗电器有限公司、创科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天飞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达尔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永鑫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希芸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本案中笔者的分析

 

李某某作为公司一个普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属于公司的财物。此案例的发生,是企业在部门、岗位设立的时间对于风险的防范不足导致的。

 

企业的财务、采购、部门或者分管(有一些事项决定权的)领导,高管(利用手中的权利指挥,影响职能岗位)权限的便利来谋私利,破坏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公司陷入巨大的危险之中。

 

所以在公司设立之初应该做到“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有监督、追诉,来达到公司各方面的一个基本平衡,公司才能“长治久安”。预防大于治疗,在企业的任何阶段都适用。

 

02

案例

 

2010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国特力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特力公司)担任行政人事部经理,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行政管理以及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等工作。

 

2011年7月,王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伪造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核准书》,谎称需要向社保局缴纳残疾事业定额基金,要求公司支付人民币294150元到上海绿田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同年7月31日,国特力公司将人民币294150元汇入绿田公司账户,而后王某某让绿田公司扣除税费人民币31140元后将余下的人民币263010元转汇至其姐姐王某丽的江苏元尚充气游艺器材有限公司账户,王某丽将该笔民币263010元提取后交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将其中人民币75000元支付其奶奶高某某的手术费用,余款存入银行、汇入股票账户以及用于日常消费等。

 

此案例中笔者认为:

 

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这种情况发生,尤其是在公司发展的阶段,发生员工职务侵占,对公司的伤害更大,公司前期辛辛苦苦的经营成果,会付诸东流,有可能会一夜回到“解放前”。职务侵占多发生于单位内部员工身上,尤其是公司普通领导、财务人员以及负责购销的工作人员,因此,企业对本罪的防范应主要在针对员工的监督上面。在企业部门设立,制度建立的时间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避免发生此类案例,即使发生了,也有补偿机制,为公司快速止损。

 

作为公司的员工,忠于职守是本分,利用手中权力的来谋私,是公司,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利用、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包括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016年8月4号,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经纪人宋喆,不久,宋喆的妻子杨慧也起诉宋喆离婚。这件事情曝出之后,引起网友的热议。“平民”明星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风波着实在网上火了一把,大家探讨的话题也集中“第三者”宋喆身上。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在网上掀起了巨大的风波。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实际报价等手段,侵占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

 

没有监督,没有约束会导致权利滥用。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员工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存在侥幸犯罪心理。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宋喆最终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我们在唏嘘的同时,需要思考的是怎样预防公司的职务犯罪。防范职务侵占罪主要是要制定好公司、企业的章程,对公司、企业人员的权力进行监督,对财产和资金的去向做好记录和跟踪。

 

首先,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侵占一旦发生,公司在报案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劳动合同证明与该员工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则会被定性为为盗窃、诈骗或者侵占,其中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要公司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调查证据,难度增大许多。

 

其次,对于交易往来,尤其是长期客户一定要定时进行账目核对,及时掌握财务情况,防止信息掌握在少数业务员手中,公司管理失控。账目核对应当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且应完善监督制度,人员之间互相制衡、监督,责任到人。避免出现问题后无法确定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再者,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尽量避免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现实生活中,许多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都是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引起的。

 

最后,妥善保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资料,一旦发生职务侵占案件,及时携带这些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员工侵占数额不足起刑点,则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损失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