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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长得漂亮也有错?无故引来杀身之祸!

2019-08-06 21:01:30

众所周知,杀人是一种罪行,那么为何还会有这么多人会对他人下狠手,从而去触犯法律呢?

杀人的动机和原因分析

其实杀人犯杀人的动机往往都是在于那一念之间,明知是犯罪却依然还会无视法律,选择去触犯法律,这主观上大多是受心理的影响。杀人案件的动机类型可以分为:谋财型、复仇型、情欲型、遗弃型、迷信型、寻衅斗殴型以及其他类型。

杀人犯最常见的心理主要包括:正义,比如路见不平而拔刀相助;凶恶,比如性格残暴,为某种目的而蓄意谋杀;自私,比如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杀害他人;报仇,比如情杀,报复社会;愤怒,比如因口角动手致人死亡;贪婪,比如为财杀人;麻木,比如能救而不救人,不作为致人死亡;犯迷糊,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精神变态,比如以杀人为乐;恐惧,比如防卫过当或者受人胁迫等等。

有些杀人犯通常是因心理极度的失衡,集中表现为极度的仇恨,而产生非常期望对方消失的念头,必须达到消灭对方的目的才能实现自身的精神自由。

也有些杀人犯,是为了想要得到自己能消灭目标的那种充实感而杀人,这种人大多是那种生性残暴,性格不温,暴敛天物,视生命如草芥,甚至杀人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目的。

再有些杀人犯就是为了杀人后的既得利益,可能是物质,也可能是物质以外的吸引。

就在上个星期,发生了两宗备受大众关注的重大杀人案件,想必很多人已耳熟能详,其中一个是江西南昌红谷滩杀人案,另一个是湖南五天内杀害五人案。这两起案件的行为人心理相似,均为报复心理,导致网上舆论纷纷,老百姓们也议论纷纷,下面笔者详细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两个案件。

案例一

5月24日17时18分许,南昌市新区凤凰中大道路段发生一起伤人案。经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万某当时冲向并排行走的三人,持刀向其中一名女子砍去。被害人沈某倒地后,万某仍不依不饶。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控制犯罪嫌疑人万某,急救车第一时间将伤者沈某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医生曾表示,当时伤者沈某送来后,被发现锁骨动脉管断裂,被刀刺通,经过插管、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无效死亡。

被害人的同事从警方获知,万某可能精神上有问题,他感情失败,想杀一个漂亮的女孩子,当时曾想杀同行的另一个“个子高”女子,但忽然发现走在中间的沈某“更白更漂亮”,所以改变目标,“挑”其杀害,而且刀刀对准被害人的大动脉。

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5月30日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5月24日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万某依法批准逮捕。万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在笔者看来,行为人万某真是丧心病狂!被害人沈某长得漂亮招谁惹谁了?无缘无故招来了杀身之祸!此事发突然,同行的三人都没有防备,仅仅是30秒的时间,让一位前途无量的女子香消玉殒。最让人气愤的是,万某在警方的盘问之下,居然还理直气壮地说出作案原因,而没有一丝悔意!显而易见,万某是基于报复心理而做出此行为,自己得不到的东西,故意毁掉方能痛快。比如前段时间大家哄抢星巴克猫爪杯的事件一样,在大家互相抢不到的情况下,为了让对方得不到宁愿把被子摔坏。

笔者提醒大家,这个社会中总会存在一些这样极端的人,因自身不如意而怪罪他人,从而引发更为严重的事情发生,所以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尤其是女孩子!

一步天堂一步地狱。很多犯罪行为人就像万某一样,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过。该案件中的万某最应该杀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心魔。

案例二

邵阳洞口县黄桥镇尧王村56岁的村民张某迁于5天内两次作案,均以利器杀害5人,干下了这桩村民口中“史无前例”的连环杀人案,杀人动机令人难以理解,在众多老百姓看来,这些争执万万不能成为杀人理由。

5月21日17时50分许,在邵阳市洞口县黄桥镇车塘村委门口,行为人张某迁因琐事与邻村村民张某红发生争执,返回家中拿来30厘米尖刀,朝被害人张某红连捅四刀。经《侦破情况》说明,当时张某迁的第一刀没刺着被害人,第二刀刺在被害人胸部,第三刀刺在被害人腹部,第四刀因被害人受伤倒地没刺着。随后,张某迁逃窜。当警方及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张某红已死亡。

张某红死亡后,洞口县公安局民警带着警犬搜山,并在多个路口设卡。大量警力连夜封山搜捕张某迁。但于5月25日22时20分许,张某迁躲过追捕深夜再次作案,在东林水库附近,残忍杀害同村村民刘某一家四口,其中包括两名年龄分别为5岁和7岁儿童以及两位老人。据了解,这家人此前曾与张某迁有小过节。

5月28日12时许,经过数千名军警人员的连日搜捕,警民联合搜索队对村里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进行排查,在武冈市马坪乡铜盆村一间废弃民居内听到疑似嫌犯张某迁的咳嗽声,此地,距离两案发地不足五公里。专案指挥部迅速调集警力合围,在警力强大的围捕高压态势下,张某迁走投无路,而等他们冲进去后,发现躺在地上的张某迁手握农药瓶、已经口吐白沫,经警方确认已死亡。

张某迁前科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张某迁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等,4次被判有期徒刑。详情如下:

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2年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月6日假释释放,2012年10月15日假释考验期满;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1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该案件简直令人发指,行为人张某迁无视国法,知法犯法,多次犯罪并接受刑罚,却毫无一丝悔过之意,自然会遭到亲人、朋友的抛弃。行为人在这次两宗故意杀人案件中所实施的行为过分恶劣,手段极度残忍,通常这样连环杀人的行为大多出现于电影的虚构情节中,可万万没想到,在现实中竟然有人敢上演如此凶狠残暴、冷血无情的剧情。在众人眼里,肯定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人存在这个社会上,即使行为人已自杀身亡,填上了自己的一条性命,但这种人并不值得得到这个社会对其的一丝怜悯,因为他的死远远不足以弥补其所犯下的滔天大罪和对被害人及家庭的伤害。

知识链接

故意杀人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只要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可断定行为人需要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针对故意杀人罪来说,该罪的行为表现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如果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如果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反之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从现实发生过的事件看来,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很高,比如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等等,这些情况与故意杀人具有以下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但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

相关法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