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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118期)一宗公交车事故,一场罪与赔的审判

2018-12-18 21:50:44
导语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随着公交车被吊出水面,也渐渐在大众视野落下了帷幕。十五条生命不幸在本次事件中离世,让人惋惜。但事故后续将会是漫长的法律审判,需要对刘某、冉某、以及公交车公司的责任进行认定,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回就为大家分析这场公交车事故背后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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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

在通报的视频当中,乘客刘某与驾驶员冉某之间存在互殴行为,造成公交车失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但由于乘客与司机均已在事故的离世,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任何刑罚。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终结,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建议: 公交车作为城市的交通工具,在繁忙的道路上行使,乘客数量亦非常多。在行使过程中对司机作出影响正常驾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大家坐公交车的时候请勿打扰公交车司机,不然可能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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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侵权)

乘客刘某与驾驶员冉某的刑事责任虽然已经不可继续追究,但是只要他们还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免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乘客刘某与驾驶员冉某因其行为导致了车上十三人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依据当前情况估算,死亡赔偿金总额约在650万元左右,乘客刘某与驾驶员冉某只在其遗产范围内偿还该笔款项,不足部分亦不能向乘客刘某与驾驶员冉某的继承人追偿。不过驾驶员冉某为公交公司的聘请人员,故对于冉某的侵权赔偿责任,公交车公司将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合同)

本案中的公交公司作为提供客运服务的合同方,需要对这些无辜旅客的死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买票乘坐公交车,实质上相当于同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车票就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客运合同的双方是乘客与公交公司,而非乘客与司机。因此即使司机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能作为公交公司的免责条件。不过公交公司一般都会投放较重的车内人员保险,所以只要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公交车公司都能予以赔偿。不过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两人能否得到赔偿,要具体看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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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第三方责任

司机冉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工作当中。司机冉某若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亡后,将可享受相应的工亡赔偿待遇。

正常行使的小车车主,在本次事故中并没有过错,在交通事故认定的应为无责,其小车在事故中亦基本报废,其后可通过保险对车辆进行报废,获得赔偿。

在本案中,大家都把焦点放到司机与乘客身上,但是在本次事故中,大桥的防护栏在冲击下直接破碎,没有起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万州大桥的管理处是否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由于万州大桥建设的年份相对久远,是否符合设计规范,也有待有关部门予以考究后再行定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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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给公交车装隔离驾驶室吗?

重庆多部门已迈出了反思的第一步。11月4日,重庆多部门联合召开全面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稳定工作会议,该市将从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隔离驾驶室等、制定出台驾驶员突发情况处置操作规范等多方面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稳定工作。

不仅重庆,目前,已有南京、南宁等多地城市政府表示,将为公交车加装隔离驾驶室。而据北京公交集团介绍,2011年以来,驾舱隔离门纳入了北京公交集团购置新车的出厂标配。目前,具备驾舱隔离门车辆已占总运营车数的70%以上。

配置隔离驾驶室虽然可以有效解决乘客骚扰司机正常驾驶的问题,但公交车驾驶员在工作期间突发意外,导致公交车失控的事件亦常有发生,此时隔离室却成为乘客自救的“断头台”。所以加装隔离驾驶室有利也有弊,还需要另外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