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知识互动平台

专业知识分子奉献爱

经典案例(115期)已有刑事判例,“毒狗群”还敢猖狂?

2018-12-18 21:45:16
近些年,围绕着“狗”的话题,无论是“玉林狗肉节”还是“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高速路上拦车救狗”等,都引起了社会热议。作为理性人,任何极端都应被警惕:极端的“爱狗人士”非我们所提倡,极端“反爱狗行径”也可能掺杂着违法犯罪。例如在微信、贴吧等社交网站上猖狂已久的“毒狗群”中,经常有人分享自己在各个小区毒杀宠物狗的经历。这样的行为真的是“法外之地”吗?显然不是,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则毒狗被判刑的案例。


经典案例

盘锦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某日,被告人邹某在盘锦市某区集市上购买了氟乙酸类鼠药和鸡肝,并使用该鼠药浸泡鸡肝。没过几天,邹某驾驶其所有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一小区内,将事先用鼠药浸泡过的鸡肝随机投放至小区绿化带内,导致该小区住户陈某、张某等六人饲养的七只宠物犬中毒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邹某刑事责任,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图片来自网络)

邹某辩称:去年本人去儿子居住的小区时曾被一只流浪狗咬伤,因担心家人被狗伤害,就去市场买了老鼠药和鸡肝,目的是想毒死流浪狗。并且其购买的老鼠药毒性也不是特别大,投放的地方不应被认定为公共场所。



邹某的辩解真的有用吗?

小编认为:

1.小区的绿化带属于集体业主共有,且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2.被告人在草坪中投放毒鸡肝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单纯指向宠物犬饲主的财产权,而是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侵犯。

3.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居住的小区内随时随地都可能出现“有毒物质”,最起码的安全感已经荡然无存。

4.如果邹某真的曾被宠物狗咬伤,那么邹某应当向该宠物狗的主人主张民事赔偿,法律已经赋予其应有的权利和救济手段。

5.邹某由一件小事陡然走向极端的做法,其中的逻辑是断裂的、非理性的,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引以为戒。


(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仅凭自身喜恶,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上述判决只是针对邹某的刑事责任,邹某还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法律中,宠物犬虽无主体地位,但其性质属于饲主所有的财产权。邹某投毒毒死小区内七只宠物狗,侵犯了这些宠物狗饲主的财产权利,虽然邹某已被判处刑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饲主有权向邹某主张民事赔偿。并且,由于宠物狗不同于一般财产,饲主饲养的过程中与宠物之间会产生情感,毒死宠物狗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财产,也伤害了饲主的情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个案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我顾问》温馨提示

爱护动物也好,对动物无感也罢,现代社会允许多元化的声音和观点,但多元不代表容纳极端。作为一个理性人,守法是行为底线。爱狗人士应当在养狗时注意方式,栓绳遛狗、及时清理狗狗粪便、防止狗狗制造噪音等,不要再让“爱狗人士”一词沦为贬义。当遇到动物侵权,也应该用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不是使用极端的手段毒狗杀狗,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当不幸遇到爱犬被毒死的情形,要及时报警,以便及时查清真相抓到犯罪嫌疑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