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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111期)昆山龙哥被杀,凶手竟然“逃之法外”,原因竟是?

2018-12-18 21:38:06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披露“反杀案”事发经过如下: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某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某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某。虽经劝架,刘某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某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某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某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某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某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某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某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某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某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某称拿走刘某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某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某连续被刺砍5刀,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某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当天,昆山市公安局对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9月1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和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天,昆山警方为于某办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这个结果可谓是迅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支持,都为昆山公安、江苏省检察院的公平公正处理点赞。

这让小编不禁想起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14时山东聊城的“于欢案”。同是遭到了不法侵害后反抗,造成对方死亡,为什么昆山的于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山东聊城的于某被判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

“于欢案”详细经过如下: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某向赵某1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某1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某1、程某、严某等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当日20时许,杜某2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某2等多人来到苏某及其子被告人于某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约22时10分,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某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某2、郭某1、程某、严某等人发生冲突,于某持尖刀将杜某2、程某、严某、郭某1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某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某2、严某、郭某1、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杜某2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某、郭某1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某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反杀案”与“于欢案”出现两种结果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是否具有适当性。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要求有以下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很明显,“反杀案”中于某砍伤刘某是被认定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而“于欢案”中于某捅伤杜某2是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在这里,还需注意一点,《刑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反杀案”中,刘某拿刀砍于某在先,于某的生命危险受到了严重威胁,甚至有网友评论是,这起事件,不是于某死就是刘某死,所以,于某面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采取防卫行为而造成刘某死亡的,属于无限正当防卫。

而在“于欢案”中,杜某2对于某以及其母亲苏某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以及对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甚至当着于某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某严重违法、亵渎人伦,以上情况虽然构成了不法侵害,但并不对于某、苏某的生命危险构成直接危险,于某在反抗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已超过了明显限度。因为上述情况不属于无限正当防卫的情形,法院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我顾问》温馨提示

没事不挑事,遇事不怕事,出事能平事。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勇于保护自己。但保护自己以确保自己安全为限,千万不能因为“报复”心理,而继续反击对方。否则,自己明明有理都变成无理,甚至还会引来牢狱之灾。法律设置“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个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但并不允许被滥用为只要是对抗不法侵害,无论造成什么后果都不负法律责任。所以,合法合理维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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