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知识互动平台

专业知识分子奉献爱

经典案例(99期)“约炮”未满14周岁的女孩,法律如何界定?

2018-06-14 22:21:08
多年来,幼女被性侵案件一直呈高发态势,此类案件对幼女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社会影响恶劣。人人都说孩子们是祖国的花朵,一定要保护好教育好,但是孩子被性侵后,大家会很公愤,都在质疑我们的法律:难道我们国家就没有法律制裁这些人吗?“约炮”未满14周岁的女孩,法律是如何界定的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

图片源于网络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另一种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的法益妇女的性的决定权也可以称为性自主权,所谓性自主权,就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不仅包括是否发生性行为的权利,也包括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决定权。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在这里,被害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妇女的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意志是妇女的意志,而不是行为人的意志 ,即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而实际上妇女是完全同意或自愿的,是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的。但是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未健全,不能正确全面地作出判断,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更需要社会的特别关爱,而不是对她们下毒手毁了她们的一生。

 
 
 

图片源于网络

 
 
 
 
 
 
 
 
 

狡猾的犯罪分子往往以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为借口,逃避责任,但是2013年10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认定被告人符合“明知”条件的若干具体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例如: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贯彻着严格责任的原则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遵照执行,严防总有人心怀鬼胎,钻法律的空子。

 
 
 
 
 
 
 
 
 

图片源于网络

 

 

现实生活中,对幼女下毒手的往往都是熟人,熟人强奸犯罪的特点有:

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熟悉,比如邻居、亲友、同学、同事、网友等熟人之间的暴力或非暴力作案;

2、案发地点多为熟悉环境、私密空间,案发时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场,没有或极少有旁证;

3、利用幼女的年少无知,缺少性教育方面的知识,不知如何反抗;

4、熟人强奸,幼女没有防备之心,或用物质进行引诱,容易下手;

5、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承认发生性关系,难以判断孰真孰假;

6、熟人强奸案,知悉幼女的脾性,或抓住幼女的某些把柄,对其进行诱骗;

7、熟人强奸案的发生大多是非暴力的手段,比如醉酒、嗑药、熟睡、心理暗示、精神强制、领导威权等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谓暴力手段,指的是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和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得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得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既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既可以是口头进行,也可以是书面进行;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得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和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妇女的丈夫;利用迷信奸淫妇女;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等等。

 

图片源于网络

法律的惩罚总是滞后的,犯罪分子虽然最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一纸判决能够弥补的。作家罗松说过:女孩需要底线教育,男孩需要阳光教育。缺失的防性侵教育,会让孩子容易成为受害者。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真正的保护就必须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就必须让他们对法律敬畏。对未成年人出现的问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犯罪现象必须要进行强制矫正,必须要让他们对自己的犯罪后果负责,这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

所以我们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加强教育和监护,特别是性教育,提前预防,避免其受到伤害,这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对于已经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我们呼吁应当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其心理疏导,更多关注孩子的心灵健康和成长。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杨某通过某学校QQ群添加被害人赵某某(女,12岁)的QQ号,通过聊天得知赵某某家中只有年事已高的爷爷、婆婆,在明知赵某某只有12岁的情况下,仍向其发送骚扰信息予以引诱。2017年3月9日,杨某借口找赵某某玩耍,在赵某某家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2017年7月11日,被害人赵某某在医院做引产手术。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杨某系赵某某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赵某(女,14岁)加为微信好友。杨某多次向赵某发送骚扰信息。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通过QQ、短信约赵某见面,并驾车将赵某带至绵阳市一偏僻土路上,在其汽车上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

2017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在与被害人曾某(女,16岁)的QQ聊天过程中提出,到曾某所住的地方找曾某玩耍。同日11时许,杨某驾车接到曾某来到三台县一偏僻处,强行猥亵曾某,因曾某反抗,杨某未能进一步侵犯曾某。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判令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此判决已生效。

《我顾问》是提供远程法律服务的知识付费平台,拿着手机就不必再到律师所频繁奔波,平台有用户评价很高的顶级法律顾问任您选择,法律顾问与用户实施一对一私密服务,为您即时高效的提供远程在线咨询、电话咨询、磋商调解、案件分析研究及远程文书起草、审查、修改、讲解、培训、指导服务,有大量简单易懂的文书模板教程付费下载,还有贴近工作及生活实例的独家精华文章付费阅读等法律服务。

 

11111111111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