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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的最终boss是谁?

2017-04-17 18:12:58
作者:范桂玲
 
《人民的名义》热播,焦点落到达康书记身上之后,大家似乎渐渐不太关注本剧的重点——这部剧是部法律剧。《人民的名义》除了精彩的剧情,更有精雕细琢的法律知识。下面给大家扒一扒这部神剧中的法律看点。

一、公检交叉管辖
剧中蔡成功不仅是“一一六”事件当事人,还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举报人,一一六事件为重大责任事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丁义珍和欧阳菁的职务犯罪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为了保护蔡成功的人身安全,便主张由其进行主侦查。

公检交叉: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先把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的,则由该机关主侦查。

二、回避
侯亮平为什么不好直接接触蔡成功?反贪局局长侯亮平由于是举报人蔡成功的发小,所以侦查过程中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应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传唤
程局长,这么教训老郑真的合适吗?光明公安分局的程局长的表弟组织拆迁队冒充警察进行强拆被市局抓了,他就要教训大风厂的工会主席。于是一纸传唤证把郑西坡传到了公安局进行所谓的调查。老郑不配合程局长的调查,还被强令穿上了号服。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

四、逮捕
逮捕的决定主体为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不能决定逮捕,只能执行。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针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报经检察院审查批捕。

五、股权转让、质押
山水集团和大风厂的股权纠纷在剧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蔡成功向山水集团贷了五千万的高利贷用于大风厂的生产(日息千分之四),约定六天时间还清,并用大风厂的全部股权做了抵押,但欧阳菁却取消了蔡成功事先向银行预约的贷款,使蔡成功无力还贷,最后法院根据抵押协议将大风厂全部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依《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人民的名义》掀起了一股追剧的热潮,你跟朋友讨论此剧时,只知道那句“达康书记别低头,GDP会掉!”怎么够?懂得里面精雕细琢的法律常识,才算真的高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