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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2017-03-16 14:39:33

作者:刘嘉健

 明天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的话题从来没有停过,但事实上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仍然难以讨回公道,大多数只会忍气吞声或自认倒霉。消费者权益真的有改善吗?本期《我顾问》法律咨询在线,为大家带来3.15专题。

 每年都提3.15,但3.15的由来其实可以追溯到1898年。1898年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全美的消费者联盟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3月15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早在在小学初中的思想政治课上老师就为大家介绍过消费者的七项权利,下面给大家复习一下: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7.监督批评权。

小细节

1.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2.牢记维权时限。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

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主要通过下列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还要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可能无法胜诉。
   
 消费者维权话题已经持续很长时间,但上述的维权方式操作复杂耗时,自主操作可能性不高,实质改变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