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知识互动平台

专业知识分子奉献爱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016-10-20 10:20:09
导读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或因经济困难,或因生意经营急需用钱,或因生活可以过得稍微宽松点,许多人都会考虑先花未来钱。婚姻走到尽头时,因家庭生活总会有所付出,债务问题也是难以避免的。

 

张某与许某原系夫妻,两人属自由恋爱,随后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婚后,张某先后三次向其朋友郭某借款共计20万元,承诺利息按月息10%计算。之后,张某只归还了部分利息,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许某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债务发生在周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判决张某、许某共同归还郭某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专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也不乏有些人想要利用债务问题去损害对方的利益。

今年,最高法发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其中也提及到涉及伪造债务的问题。

 

综上是关于债务方面的部分解答,不尽完整。在现实操作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何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如何分配债务承担问题?《我顾问》广东婚姻纠纷专家团队帮到您。《我顾问》广东婚姻纠纷专家团由40岁以上的婚姻及民法实务律师、妇女儿童专家、心理学专家、幸福家庭代表、事业型好丈夫等组成的联盟团队,全方位帮您解决婚姻问题。


原文/李秋玲

咨询电话及微信:18818882929

联系QQ:1191194400

 

▼长按二维码关注更多精彩▼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