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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治“老赖”的强制执行措施(超强汇总)

2016-10-17 11:12:35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治老赖的强制措施。以下是《我顾问》咨询在线对现有相关措施汇总: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限制出入境等。

二、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执行唯一住房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执行配偶财产

三、特殊行为禁止

禁止出入境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4、任职资格限制。包括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具体包括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等。

6、荣誉和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包括: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等。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人民法院的“执行难”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和债权人的突出问题,更多关于解决执行问题的实务经验和技巧,《我顾问》广东律师专家团帮到您。《我顾问》汇集最顶尖的法学实务大师,团队合作解决问题,汇集身经百战的律师,经验丰富,竭尽全力维护您以及您的亲人朋友的合法权益。

 

原文/范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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