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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强奸!

2016-07-05 10:47:55
    2015年4月20日,十三周岁的女孩小美离家出走,到网上联系的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应聘平面模特,被告人杨某是面试官。外地来京人员杨某原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员工,负责公司招聘模特相关工作。后杨某把小美带到了宾馆,借机与前来应聘的13岁的小美发生性关系。北京一中院2016年6月27日上午对杨某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小美是少女,为什么罪名不是奸淫少女罪而是强奸罪?因“奸淫少女罪”已被并入强奸罪,成为强奸罪里的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为什么需要特别注重保护幼女?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尚小,知识薄弱,对事情的判断力不足,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所以在法律上属于需要被特殊保护的群体。即使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同意了进行性行为,也不能视为其真实意志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从中可看出,不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二:确实不知对方为幼女、双方自愿,且两个条件要同时存在。要么在其他情况下就成立强奸罪。

 
  法条中的“从重处罚”是什么意思呢?意指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在法定刑罚范围内从重刑罚,从而做到“罚当其罪”。在强奸罪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就是其罪的法定刑罚范围,中院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六年则是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不等于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则是指所判的刑已超过法定刑范围。
 
  普通百姓比较熟知的与未成年少女相关的罪名还有嫖宿幼女罪。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自此,嫖宿幼女罪就不再与强奸罪相区别了。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尽管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仍然极易成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上文中的小美正是处于青春叛逆期,再加上外表长得很漂亮,一直想走演艺这条路,所以才离家出走,在网上投简历面试,最终有此悲剧。小编提醒各位,要做好未成年人的性启蒙教育,引导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尤其是处于青春叛逆期的未成年人,要和他们加强沟通,切勿让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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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罗惠榆 《我顾问咨询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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