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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坑爹”房地产中介不用慌

2016-05-30 18:57:58
         生活中,我们买房或者售房,很可能都会需要接触到房地产中介,而鉴于大多数遇到的中介都非常“坑”,那碰到问题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然而,房地产中介到底是怎样的角色,法律对其行为到底有无规范呢?我顾问在此为您解答。

 
  房地产中介与买卖双方之间常常需要签订居间合同,以明确中介与买房或卖方的权利义务。
 
  居间合同,实践中也称中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12年 9月30日,某经纪人带张先生去看了一下房屋的大致情况,从该房内出来后,随即带张先生去某地产门店内商谈中介服务事宜,因中介费太高,张先生欲放弃购买房屋且离开门店,此时经纪人拿了一份空白的《买卖看房确认书》,未经任何解释就让被告签字,并且还在《看房确认书》中约定,如果被告通过其他方式购买此房,需支付违约金62100元。最终,张先生被迫签字。
 
  那么当我们遇到这种蛮不讲理的经纪人,该怎么处理?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
 
  1、张先生签署的《看房确认书》内容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经纪人无权依据该《看房确认书》来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
 
  2、张先生签署的《看房确认书》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3、《合同法》明确规定,该经纪人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不能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

 
  居间合同在生活当中十分常见,大家会遇到的问题可能远比以上所述的情形复杂得多。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签订合同时本就难免有所疏忽,同时,法律对居间行为的规范尚且不足,一些对于当事人不太有利的条款中介人员也不会特别指出,为了防范居间行为导致的日后的风险的出现,可以委托《我顾问》广东合同纠纷专家帮助拟定、检验合同,核查对方信息的真实性,做到万无一失。《我顾问》汇集最顶尖的合同纠纷处理专家,团队合作解决合同纠纷案件,身经百战经验丰富,竭尽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者受到应有惩罚。
 
 
 文/曾展南 《我顾问咨询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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