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刑法》[1] 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
法律法规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