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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原局长谭学才受贿判缓刑——涉嫌刑事犯罪受贿罪

2015-09-07 09:38:05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获悉,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原局长谭学才因犯受贿判缓刑,缓刑2年。
 
  据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3年4月间,谭学才利用他担任花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花都药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对全区食品、药品等的监管执法以及全局工作人员人事任免的过程中,收受下属刘某等人贿送的好处费共计57800元。
 
  判决书显示,谭学才的多宗受贿指控全都离不开他的昔日下属刘某。刘某原是花都区药监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副科长,谭学才是他的上级领导。据刘某回忆,为了平常工作能得到谭学才的关照,在2012年中秋以及2013年春节,共给了谭学才8000元。之后,为了能顺利当上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在2013年初举行正科级干部竞岗期间,他用黑色塑料袋装好4万元去到谭学才的局长办公室,感谢他一直以来对自己的帮助,接着把装有4万元的塑料袋放在谭学才办公室的茶几里就走了。刘某称,尽管当时没有明说要谭局长帮忙竞岗的事情,但他心里清楚。不多久,刘某就顺利当选了餐饮服务监管科的科长。
 
  此外,刘某称他还替多名老板给谭学才送过钱,2013年4月,一家烧烤店因店里设施不符合办证要求,店老板给了他5000元人民币帮忙协调,后来,刘某在谭学才办公室拿出一个信封,里面有4000元人民币,谭学才让他看着办,之后烧烤店老板顺利拿到证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学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谭学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再者谭学才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决定对他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