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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横沥绑匪撕票后逃亡10年被抓——涉嫌刑事犯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

2015-08-25 10:36:38
        昨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东莞横沥绑匪撕票后逃亡10年被抓的罪犯丁树(化名),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回顾案情
 
  2004年2月,丁树与丁凌(化名,已判刑)两人密谋绑架老乡的15岁儿子苏某,再向苏某的父亲勒索要钱。
 
  2月22日,丁树在横沥一网吧向苏某搭讪,最后以带苏某回家玩电脑为由,把后者骗到了丁凌居住的出租屋里。两人合力将苏某制服后,用透明胶布及绳子将苏封口并捆绑。2月23日8时许,他们打电话给苏某的父亲,称已经绑架了苏某并索要赎金30万元。稍后,丁凌又发信息给苏某的母亲丁某某,要求准备赎金,不准报警,否则撕票。当天11时许,丁凌和丁树因怀疑苏父已报案,将苏某杀害。当晚,把尸体丢进横沥镇一工业区下水道沙井内。
 
  3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将丁凌抓获并在丁凌的指引下找到苏某的尸体。由于尸体已高度腐败等情况,死因无法确定。而此时,丁树已经开始了长达10年的逃亡生涯。2014年1月7日,丁树因涉嫌犯绑架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正式逮捕。
 
  法院:俩绑匪均属主犯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丁树、丁凌对本案中提出绑架犯意、动手杀人等关键情节均相互推诿,否认是其本人所为,但根据二人的供述可以证实整个绑架、勒索、杀人过程,均是二人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而得以完成的。
 
  此外,法院认为,丁树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为索要钱财而伙同丁凌绑架并杀害苏某,苏某遇害时仅15周岁,尚未成年,丁树等二人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
 
  法院认为,丁树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勒索不成后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绑架共同犯罪中,丁树负责诱骗被害人苏某回出租屋,买安眠药,打电话给苏某家属索要钱财,后与丁凌合力杀死苏某,其参与作案的程度深,行为积极,对全案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属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丁树与同伙绑架并杀害被害人,论罪当处死刑,鉴于丁树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最终,法院判处丁树死刑,缓期2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