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知识互动平台

专业知识分子奉献爱

东莞打工仔抢劫杀人被判死刑5年后改无罪——无罪释放

2015-08-18 09:54:07
       昨日(8月17日)东莞打工仔抢劫杀人被判死刑5年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对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陈传钧无罪。
 
  现年38岁的陈传均由当年的小伙子已变成中年人。考虑到陈传钧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法院已经为他申请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并告诉他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14年前,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按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之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3日,陈传钧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宗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的疑难审判就此展开。
 
  法院认定
 
  本案既有指向被告人陈传钧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证据,与陈传钧的有罪供述有一定程度的吻合,但陈传钧的无罪辩解与现有证据亦没有根本性冲突,不能排除无罪辩解的现实可能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我们在两维证据之间反复考量,通过要求公安协助及自行补查等方式试图为本案取得更多有力证据,也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来鉴别被告人供述的取证合法性。当所有的工作都告一段落,当所有的努力都因为距离案发时间已经十余年、时过境迁而难以再见成效时,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下判?
 
  本案两次一审,先后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死缓;公诉机关两次指控陈传钧构成抢劫罪;本院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在法庭上也明确表示,被告人陈传钧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吻合,无罪辩解不合常理;被害人一家四口,一死三重伤,特别是两个年幼的孩子遭此厄运,落下终身残疾,这一惨剧无时不牵动着我们的心。
 
  以上种种,仿佛构成了一种推动力,维持一审判决似乎是顺其自然、合情合理。
 
  但本案证据格局中,物证的缺失,证据间存在的无法合理解释、排除的矛盾和疑点,都让我们举步维艰。在为被害方主持正义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两种目前似乎相冲突的价值反复考量后,经过本院三次审委会讨论,经过对一审判决及辩检双方意见认真审查,我们决定恪守“疑罪从无”原则,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不仅是一种矫正的正义,也是一种相对的正义,是在错判与错放之间,作出的一种技术性的法律判断。它是对公民人权的充分保障与尊重,当每个人都不能确保自己不涉入刑事诉讼、不可能被冤枉的情况下,“疑罪从无”实际上是对我们每一个在国家机器面前、脆弱的个人的最有力的保护。
 
  同时,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后,任何时候司法机关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仍然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惩罚犯罪。
 
  这是正义的回归,在保障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