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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原龙岗区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 赃款流到境外买房投资——涉嫌刑事犯罪贪污罪

2015-05-21 10:51:01
      深圳原龙岗区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伙同弟弟钟伟明(深圳市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深圳大运会土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开始了他们非法置换土地受贿的敛财之道。 
 
      他们受贿最巨额的一单是:2008年至2009年,在深圳体育新城土地整备中,钟新明以职务之便将一块龙岗区黄阁坑村工业用地置换为商住用地,并联手其胞弟钟伟明在随后的非法运作中,收取该地块开发商吴伟光3300万元的“好处费”。
 
     收受巨额贿赂后,钟氏兄弟将赃款转移到香港注册公司,用于炒股、放贷和置业。
    
     2008年6月,钟伟明以亲属的名义在香港注册宝诚公司。2008年12月,蓝湾公司和宝诚公司签订开发协议书后,吴伟光通过借款或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将蓝湾公司的钱转入某建材门市部,再通过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成港币,转入宝诚公司的银行账号。钟氏兄弟用这笔巨款在香港炒股和放贷,并以钟伟明、钟新明的儿子的名义在香港购买了两套房产。
    
       在香港廉政公署的积极配合下,深圳市检察院外协组从香港的银行、证券中介、房地产中介及香港的涉案证人处,获取数百份认定钟新明、钟伟明受贿的重要材料。
    
      钟新明被抓后,说自己的奢望就是“求得后悔之药”:“我原是局级干部,老婆是处级干部,在深圳,我们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可算是丰厚充足,到老至终均可心满意足的了。对于那些非法所得,其实在我家的现实生活中完全用不着,纯属身外之物,现在反而成为真正的祸害,就像自己抱着一颗定时炸弹把自己炸毁了,也把自己已经得到的,应当拥有的,全都炸没了……”
    
      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2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