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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朱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羁押873天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

2015-04-24 18:24:44
         深圳朱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羁押873天无罪释放。2005年7月朱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侦监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某。同年6月1日,朱某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某无罪。同月19日,朱某被释放。朱某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2011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7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142.33元×873天);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某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 (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撤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一、三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