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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原副区长温旭春受贿被判刑——涉嫌刑事犯罪受贿罪

2015-03-24 17:15:14
         广州黄埔原副区长温旭春受贿被判刑,在他任职黄埔区长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52.4万元、港币56.5万元。近日,中山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决书还披露了温旭春一段上京“跑官”的经历,但他被告诫“好好工作”。
 
  经中山市中院查明,2003年至2014年,温旭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52.4万元、港币56.5万元。
 
  1969年出生的温旭春是研究生文化,历任广州市芳村区农业水利局局长、荔湾区农业水利局局长、黄埔区区长助理、黄埔区副区长等职。2014年3月,温旭春在接受广州市纪检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此后,其亲属代他退赃65万。
 
  其中,收受广州市东漖水电建筑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港币55万元,并利用职权为刘某参与芳村区相关水利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06年12月,与刘某一起做项目的刘某亲属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调查,温旭春担心牵连到自己,将上述港币55万元退还刘某。案发后,刘某已向纪检部门退出港币55万元。
 
  温旭春收受贿赂,多数是帮助一些工程承包商提供便利,其中还包括原广州市穗洲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广州市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中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胡某、原广州市浩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等。
 
  此外,行贿人中还包括几名公职人员,分别是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警大队中队长朱某、黄埔区荔联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陈某、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协会秘书长李某、黄埔区经贸交通执法分局科员张某。这些人多数是在职务安排上有所请托。
 
  而作为区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区长,温旭春还曾受人之托过问已经到法院和检察院的案件,但据证言称,其过问的案件均依法作出了处理。
 
  在温旭春的行贿人中,有一名建筑工程承包商林某与其关系密切,林某也是温旭春的师弟。据林某称,2003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师兄温旭春,为和他搞好关系,逢年过节,先后送给过他2.5万元。2011年12月,在温旭春的关照下,他承揽了黄埔区南岗污水系统—南岗河、沙涌、沙步涌流域污水收集工程施工II标工程,该工程造价8000多万元,中标价7900多万元,如果顺利做下来,可以赚1000多万元。他还称,自己曾直接送钱给温旭春,但温旭春不肯收。
 
  据林某回忆,2011年的一天,二人在一起喝茶,温旭春很是郁闷,表示当了多年的副区长,一直没有进步,“主要是上面没什么领导关照”。林某深感报恩的机会来了。2012年,林某通过堂兄认识了一名商人张某,张称在中央某关键部委有关系,认识一名“张主任”。
 
  2012年10月,在张某的引荐下,温旭春在北京和“张主任”一起吃了个饭,在温旭春上洗手间期间,张某提出温旭春想进步。“张主任”的证言称,他觉得用这种方式来求升迁是不对的,当时碍于情面,也没有说出来,温旭春回来后,他就对温旭春说了好好工作,多做成绩之类的话。饭后“张主任”还对张某说,不要搀和这些事,而且温旭春已经七年没动过了,升迁的机会也不大,让他不要惹麻烦。此后,张某和温旭春等人便没有再因此联系过“张主任”。
 
  而在另一边,林某和张某则早已达成了“交易”,为帮助温旭春升迁,事前,林某给了张某100万。事实上,张某并没有将钱送给“张主任”。据张某称,此后他将100万用于偿还了自己的债务,在林某的催促下,他还了50万给林某,另外50万,张某则没有还给他,并称前期花了不少钱打点关系。中山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