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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洪山胡某制售85公斤“毒猪血”被判刑——涉嫌刑事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5-03-13 18:14:01
        群众举报,武汉洪山胡某制售85公斤“毒猪血”被判刑。根据举报,武汉市技术监督局洪山分局在洪山区张家湾某社区一废弃仓库旁临时搭建的8平方米房间内,查获一口正在煮猪血的大铁锅、一桶约有30公斤未凝固的血浆、三桶半约55公斤的成品猪血及其他不明液体等。
 
  经对成品猪血进行抽样检测,猪血中甲醛含量为249毫克/公斤。甲醛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所生产加工的食品有毒有害。因涉嫌违法犯罪,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然而作坊主胡某借口“找老板”,离开执法现场后潜逃。
 
  去年10月15日,胡某在南昌县一银行办理业务时被警方抓获归案。他交代,2013年元月,他和前妻一起租用这间民房,每天早上出去找杀猪的以2元一头的价格收购猪血。回家后,胡某将猪血加工,再由前妻送到菜场卖给摊贩。胡某称,他没有任何相关执照和卫生证,在猪血中掺甲醛是别人教的,说可保鲜到第二天。
 
  一审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今年2月,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