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某在家中丢失手枪不报——涉嫌丢失枪支不报罪
被告人高某系某检察院副检察长,园工作需要而依法配备一支六四式手枪,但高某经常将枪锁在家中的保险箱中,从未担心过丢失。1997年11月30日晚,高某发现手枪已不在保险箱中.仔细观察过之后,没有发现被盗的痕迹,遂叫来17岁的儿子盘问。儿子承认将枪支拿给了同学玩。高某遂催促儿子赶快把枪要回来,但经辗转把玩,枪支已不知去向。为避免受到处分,高某在与儿子寻找了一天未果后,隐瞒未报。后该枪在被高某儿子的同学杨某用来抢劫时被群众发现。
本案是典型的丢失枪支不报罪。高某身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理应对枪支加以妥善保管,却被其儿子拿去给同学玩;在寻找枪支未果的情况下,高某理应知道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应向组织上报案.但却出于私利隐瞒不报,其行为已完全具备了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是典型的丢失枪支不报罪。高某身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理应对枪支加以妥善保管,却被其儿子拿去给同学玩;在寻找枪支未果的情况下,高某理应知道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应向组织上报案.但却出于私利隐瞒不报,其行为已完全具备了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