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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无罪辩护成功

2015-01-23 22:18:11
 
     案情简介:于某系广州市海珠区建材制造公司财务主管。2012年4月6日,公司员工举报于某涉嫌侵占公司资金。何某得知后,立即将公司年终利润分配表及年终分配签收簿烧毁,意图逃避查处。2012年5月15日,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核查,上述被销毁的资料记载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303360元。
 
  公诉方观点:检察院认为,于某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方观点: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四处求援无着几近绝望,后经朋友介绍找到刑事律师寻求帮助。经详细了解案情,代理刑事辩护律师立即组织团队成员展开讨论,最终确定一套确实可行的无罪辩护方案。
 
  2013年5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代理刑事辩护律师于庭审中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才能构成该罪,但是本案中于某销毁的仅是年终分配利润表及年终分配签收簿,不属于法定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故本案于某并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并当庭释放。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然于某将公司年终分配利润表及年终分配签收簿销毁行为不当,但该文件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故判决:被告人于某无罪
 
  相关法条,刑法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