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知识互动平台

专业知识分子奉献爱

离婚现漏分割财产 女子主张权利获支持——财产分割

2015-01-23 22:22:09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经他人介绍于2008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可随着女儿小宝的出生,家庭开销不断增大。为此,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发生厮打,感情越来越淡化。

 
  2012年3月份,双方感觉彼此在一起实在没意思,没生活情调,乃至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为不给双方家庭带来压力,双方于同年4月22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宝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再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所有的楼房在女儿成年前归男方所有,成年后归女儿小宝所有;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双方共同所有的该栋房屋贷款12万元由男方偿还。”离婚后,原告王女士从家搬出,要求被告李先生支付补偿款5万元。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后又发现被告还有住房公积金一直未分割,故要求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5万元;要求分割截止到离婚当天的被告住房公积金78470元。
 
  在诉讼中,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合法有效,是对方在放弃其他财产分割的前提下签订的此协议,自己独立承担了婚内的债务12万元,双方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和平衡,并无不公平和违法,依法应该维护双方协议的真实自愿,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50000元。因双方在离婚时对被告公积金没有分割,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公积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分得数额为39235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违反法定期限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一审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且法院根据被告申请给予其相应的答辩及举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上述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双方在离婚时由被告承担共同债务,且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双方才没有分割被告公积金的辩解理由,因其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无法认定,因此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