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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出租车案”三被告人获缓刑

2015-01-15 22:20:07

  2013年3月,成都双流县百余出租车司机自组出租车公司,车辆过户时与原经营公司发生纠纷,反映情况途中3人以涉嫌非法示威、游行罪被刑拘(南都2014年7月曾报道)。昨日,此案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均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12年6月1日,《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成都出租车行业确立了“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的改革方向。这一年,双流县406个出租车经营权陆续到期,双流交通局拟收回经营权,实施“公司化”改革,即车和经营权都是公司的,个体只是“员工”,受雇开车。

  双流交通局主管出租车运营的副局长赵天宇称,改革一为增强出租车的风险抵抗能力,解决“个体车主出了事故赔不起”的问题;二则便于政府规范管理,杜绝“炒经营权”引发的市场乱象。但在持有经营权的车主看来,这是政府强制没收私人财产,以前挂靠时自负盈亏,以后只能为公司打工。百余个持有经营权的车主此时提出自建公司运作,他们认为,以自有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新公司,既符合政府改革的方向,也能保住自己的经营权。

  经多番交涉,双流县政府同意个体经营权者自由组合成立新公司,经营权由政府有偿授予公司,个人成为股东。2013年3月15日,车主邹光华、贺德忠等人拿到了“双流双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双流首家出租司机自己出资组建的公司。

  办了新公司,有了经营权,车主还得把车辆从老公司转过来才能运转。此时,老公司以“短期内无法清查个体经营权者的债务和违章记录”为由提出每辆车10万-20万元不等的过户费。自建公司的车主不服,与老公司的谈判破裂,遂在2013年3月27日晚一起开车出城,准备向上反映情况。

  在此过程中,数十位车主被刑拘,最终邹光华、温中华、王堂贵三人以涉嫌非法示威、游行罪被提起刑诉。此案2014年6月25日一审结束,未当庭宣判。

  昨日,一审判决出炉。双流县法院并未以“非法示威、游行”定罪,而是认为三名被告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决书称:“关于该案中双流县政府和交通局在经营权过户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驾车进京是为了维护被告人自身合法经营权,不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有被告家属告诉南都记者,对此份判决并不满意,“我们会再上诉,要求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