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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一男子用工业松香煺猪毛 被判缓刑罚金5000

2015-01-07 23:09:29
    经开封通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厉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被处罚金5000元。法院严禁厉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肉类有关生产、加工或销售活动。
     
    通许县厉庄乡有一家生猪屠宰加工点,自2012年起,厉某便伙同他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松香来煺猪头及猪蹄上的毛。2013年11月19日18时许,厉某伙同他人使用工业松香褪猪毛时,被通许警方查获有毒有害猪头3个、猪蹄8只。检测结果显示,被查获的猪蹄中含有工业松香,含量为 0.008mg/kg。
     
    公诉机关指控,厉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厉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后来,法院对厉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