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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撑伞骑摩托致人亡 判缓刑一年赔37万

2015-01-07 23:08:13
  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交通肇事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庭前已民事协商,赔偿了被害人周女士家属一切损失费37万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2014年6月30日14时,家住在南城县城的汪某,骑着一无牌摩托车,途径南城县火车站一十字交叉路口路段,因撑着雨伞骑摩托车,妨碍了前方的视线,撞倒了在公路右侧边缘上步行的本地居民周女士,随即汪某将周女士扶起,因当时在其身上没有发现明显的伤情,于是双方各自离开现场。随后,周女士步行到其亲属家里,后称刚才被摩托车撞倒在地上,现在头部很疼,其亲属当即将周女士送至南城县人民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后经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汪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7月18日,汪某与死者周女士的家属,就民事赔偿一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由汪某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周女士家属一切损失37万元,并取得了其谅解。7月21日,汪某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撑着雨伞驾驶无牌摩托车,妨碍了前方道路上的视线,撞上了行人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汪某,及时协商赔偿了死者家属的一切损失费37万元,并取得了其谅解,同时,还有投案自首情节等,故该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