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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工人杨某 杨某林 张某科涉嫌抢劫杀人被判刑坐冤狱4年 终审无罪获国家赔偿

2015-01-07 10:19:40
       杨某,男,汉族,27岁,武威长城皮鞋厂工人。杨某林,男,回族,29岁,无业,住武威市东关街。张某科,男,汉族,25岁,武威汽车配件厂工人。三人在1992年因"抢劫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1997年,省检察院的执法检查报告称,武威法院判处杨某、杨某林、张某科抢劫武威市盘旋路副食商店财物,杀死唐浩丽,纯属冤案。
 
  1992年11月8日凌晨,甘肃省土特产品公司武威分公司武威市盘旋路副食商店财物被抢,值班职工唐浩丽(男,24岁)被杀。接到报案后,武威地、市公安处、局联合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先后5次召开案情分析会议,并于11月16日成立了43人专案侦破组,由地区公安处副处长王殿发任总指挥,武威市公安局局长魏镛任专案组长,副局长王守平、刑侦队长张万合、地区公安处刑侦科长张宜军、技术科长施永祥任副组长。经专案组研究,采取了以物找人、找证,以小案带大案,排摸劣迹人员从中查找嫌疑人的侦查方法,先后将杨某、杨某林、张某科列为主要作案嫌疑人予以收审。在3人均不承认杀人抢劫作案的情况下,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迫使其作了有罪供述(其间,杨某林主动承认了1992年曾伙同他人盗窃一辆旧吉普车)。
 
  1993年1月12日市检察院正式批准将杨某、杨某林、张某科逮捕。3月15日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起诉,其间3人全部翻供,并提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问题,但办案人员没有理睬,检委会讨论案件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于6月16日移送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8月9日分院以部分证据需要补充为由退查一次,但对3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未能认真核实。9月10日分院起诉地区中级法院,中院于10月11日公开审理。庭审调查中,3人坚决否认有杀人抢劫罪行,并再次提出公安人员刑讯逼供问题。休庭后,审判人员召集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座谈,对刑讯逼供问题只向公安主办人赵文清作了简单询问并让其出具了一纸"在侦查、预审中未对人犯搞过刑讯逼供和诱供,一切活动合法"的便函证明,检法两院即将此证明收集在卷,不再过问。
 
  1993年11月3日,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林、杨某死刑,张某科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3人不服,均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查后认为部分事实不清,于12月29日裁定撤销武威地区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按程序一直退到武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至1994年9月15日未见任何补侦活动记载和结果。1994年9月15日广西桂林公安机关电告武威市公安局,要求核实广西抓获的肖国红、唐世禄、夏毓刚3犯供述曾在武威市盘旋路杀人抢劫事实。后市公安局派人前往桂林同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对广西3犯进行了审讯,获取了3犯有罪供述的证据。武威市公、检、法机关于11月8日成立了13人的案件复核组,到1995年1月11日复查结束,确认武威市盘旋路杀人抢劫一案系广西3犯所为,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以杀人抢劫罪判处杨某林、杨某死刑、张某科死缓是一起重大冤案。
 
  1996年1月25日才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直到1996年2月5日、15日先后对杨某、张某科撤销了取保候审,宣布释放;对杨某林于2月15日撤销了杀人抢劫问题的取保候审,同时以盗窃问题决定取保候审
 
  通过这次调查证实,武威地、市公检法机关对造成这起冤案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公安机关负有重大责任。原市公安局局长魏镛当时任"11·8"专案组组长,曾10次参加专案组会议,参与研究案件侦查工作,对冤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明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问题,但未加教育制止,严重失职。原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尚敏学、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述增,对此案的错诉、错判负有领导责任。原地区公安处副处长王殿发(现任武威地区安全处处长)、武威市委副书记张柏(现任地区中级法院副院长)在"11·8"冤案形成中也有一定领导责任。对上述有关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其错误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理。对3位受害人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