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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为人父本为喜 酒后闹事判缓刑

2015-01-06 22:51:31
  日前,江苏盐城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犯妨害公务罪案件,90后小伙,初为人父欢欢喜喜办满月酒,本应尽情享受父子乐趣,却因自己酒后闹事,妨害公务,不得不接受法院的审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宏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8月10日晚上九时许,刚参加完李宏儿子的满月酒散场后,李宏的舅舅王海酒后到阜宁县益林镇某KTV消费时,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此时李宏也是满身酒气,到现场吵闹、摔砸物品。
 
  江苏盐城阜宁县公安局民警王举、孙强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劝阻。李宏拒不接受劝阻,且拉拽王举警服肩章,并击打王举左肋部1拳,阻挠民警王举等人执行公务。经鉴定,王举左肋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李宏于2014年8月17日主动到阜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王举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协议赔偿被害人王举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江苏阜宁法院审理认为,李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李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宏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