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知识互动平台

专业知识分子奉献爱

广东广州银行经理龚某涉嫌诈骗坐冤狱6年 终审无罪释放 获国家赔偿

2015-01-06 16:51:46
       广东一银行经理龚某被错关了6年多,最终被宣告无罪。出来后他的工作没了,妻子跑了,龚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昨日,龚某从代理律师那里获悉,广东高院作出决定,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246288。8元,关于工资、社保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建议向单位申请。
 
  龚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赔多赔少,赔了就好",并表示这种经历就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1998年12月,龚某任五羊新城某银行市场部负责人时,客户马某声称要介绍给他一个大客户,要求龚某会见。接着,龚某在会客室会见了翁某(被害人)和谭某。作为中间人的谭某向他简单介绍了客户之后,转而对龚某称,他们有些事想再聊一下,龚某便转身离开。
 
  案件回顾:会客骗子蒙冤6年半
 
  由于这几分钟的会面,龚某搭上了六年多的冤狱生活。其实,早在会面之前,谭某和马某等人已对翁某谎称该行能给每年18%的定期存款利息,并鼓动翁某把钱转为银行的定期存款。马某让龚某会见翁某和谭某,是为了骗取翁某的信任。
 
  与龚某见面后,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谭某便为翁某办理了转移业务。在办理转移业务的过程中,谭某等人实施诈骗,掏空了翁某1100万元存款。1999年12月,翁某到银行提取第一笔600万元到期存款时,被当时的行长认出其存款凭证属于伪造,至此东窗事发。龚某因为那次短暂的会面,被认为是诈骗同谋。
 
  2000年2月,已经担任另外一家银行广州分行筹资一部总经理兼个人金融处处长的龚某被警方拘留。2003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龚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10万元罚金。龚某随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院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广州市中院重审。2006年12月13日,广州市中院对龚某所涉案件重新审理,当庭宣判洪无罪释放。
 
  2007年8月6日,终恢复自由之身的龚某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同年11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此专门开庭进行听证。
 
  在听证会上,龚某提出包括被侵犯人身自由、工资损失、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被迫转让房屋损失、精神损害等6项赔偿,共110多万元。
 
  广州市中院派人参加了听证会,广州市检察院没有派人参加,只是发了一份公函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拒绝参加此次听证,理由是这次听证会的举行并没有法律依据,检察院也没有义务参加听证。
 
  经过听证调查后,广东高院在上个月底做出了赔偿决定,认为作为一审判处有罪的法院-广州中院,公诉机关-市检察院,应当对错误羁押龚某的行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在计算赔偿的具体日期时,广东高院认为从2000年3月28日到8月22日,洪是处于被监视居住,按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期间没有完全丧失人身自由,所以这段时间不应赔偿。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龚某在广州市有固定住所,但公安机关却将其带到指定地点执行监视居住,且根据现场的情况来推定,龚某已经完全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与羁押没什么两样,因此对于这段时间,国家也要进行赔偿。
 
  广东高院认为,从2000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到2006年12月13日,合计为2480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每天的赔偿金为2007年度全国城镇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99。31元。
 
  据此,龚某获得的赔偿金为246288。8元,广州中院和广州市检察院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