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黑钱放行被扣车 深圳一交警获缓刑
发生在深圳的“交警收黑钱放行违法车辆案”,法院于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5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同乐高速公路大队(以下称同乐交警大队)一中队暂扣涉嫌超载的一辆货车至同乐交警大队扣车场,并且将该车辆行驶证交至同乐交警大队违例办。当日上午,该车车主陈某锋通过其老乡找曾在同乐交警大队实习的被告人李某峰帮忙。李某峰后找被告人吴某帮忙,吴某同意并商定收取1.8万元费用,并允诺从中分给李某峰4000元。李某峰私下还向陈某锋收取了2.1万元费用。次日下午,被告人吴某从违例办工作人员处将尚未录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行驶证拿走,并将货车放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峰利用吴某是交警大队民警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违规放行被扣车辆,收受他人钱财,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盐田区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