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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被指强奸杀人 服刑16年后获无罪

2015-01-02 22:47:26
     最高检广东省检7年推动监督徐辉案再审
      
     9月15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到徐辉被宣告无罪,7年多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该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少女被杀警犬循迹追“凶”
      
     1998年8月25日,珠海市小林镇一条小巷发现一具裸体女尸,有人认出死者是19岁的严娟(化名)。因为严娟素有“小林之花”之称,此案迅速引起热议。
      
     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确定,严娟生前曾遭遇性侵害,头部被钝物击打,系被绳索勒颈窒息而死。为快速抓获凶手,警方第一时间启用警犬协助破案。警犬很快发现第一现场——小林镇旧税所厨房,随即追踪到离现场不远的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并顺着楼梯上到二楼走廊位置;不久,另一条警犬也追到同一地点。时任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的徐辉家就在服务站二楼南侧,徐辉被纳入侦查范围。
      
     案发后第23天,徐辉被警方带走,数日后,警方宣布案件告破。公布的案情显示:徐辉当日见严娟孤身一人夜晚外出,遂生歹念尾随严娟,将其砸晕后实施强奸。严娟醒来后呼救,因怕事情败露杀人灭口。
      
     2001年5月,珠海中院认定,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广东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徐辉提出申诉。2005年11月,广东高院驳回申诉。此后,徐辉开始了艰难而漫长的申诉之路。
      
     审查申诉材料现重重疑点
      
     2006年12月,徐辉亲属委托律师寄送申诉材料至最高检申诉厅。
      
     最高检申诉厅检察官宋伟审阅申诉材料后,发现多个疑点: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凶器均未找到;判决书中有关警犬鉴别书、DNA鉴定等内容,也需要特别关注。
      
     在宋伟看来,警犬鉴别书的结论“弃尸现场提取的足迹气味与徐辉的拖鞋气味同一”,是原审裁判认定徐辉犯罪的较为重要的证据,但并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将警犬鉴别书列为刑事证据种类。特别是本案DNA鉴定表述为“经DNA检验,严娟阴道内提取物含有两个不同个体成份”,并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申诉厅研究认为,徐辉案存在错误可能,决定交办由广东省检察院依法复查,明确要求重点查清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申诉人所提疑点能否合理排除,认定徐辉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
      
     2007年3月9日,广东省检察院正式立案。
      
     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承办人方炳回忆说,他和同事复查卷宗时发现,徐辉案侦查卷宗中,询问、讯问笔录共18份,徐辉只有4次作了有罪供述。
      
     “这4次有罪供述是怎样取得的?之前、之后为什么不认罪?虽然他的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有很多一致的地方,但也有不少矛盾。”方炳说。
      
     经过调查,方炳了解到,徐辉被拘留前已多次被侦查人员询问,因此,有可能从中获知部分案情;且侦查机关没有查获作案工具,故而徐辉的有罪供述不能得出他强奸杀人的唯一结论。此外,从技术角度看,该案警犬鉴别过程不够科学、规范。至于严娟体内提取物的DNA,2007年的DNA技术鉴定要求至少采用15个位点进行鉴定,而1998年时该技术可以采用9个位点,但法医物证检验意见以及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所作出的DNA检验结论,仅采用了4个位点,这一结论不能肯定徐辉为犯罪行为人,只能认定他存在作案嫌疑。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徐辉案原判决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诸多缺陷,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属于证据不足。6月13日,该院向广东高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启动再审程序。
      
     2008年,广东高院对徐辉案作出再审决定,2011年7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珠海中院重审。
      
     再审开庭两年终判决无罪
      
     徐辉案发回重审后,最高检申诉厅再次明确指示广东省检察院,继续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督促法院加快重新审理工作,并做好后续出庭相应工作。广东省检察院多次督促法院尽早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并与法院就案件的改判及善后工作等充分交换意见。
      
      
     珠海中院于2012年8月开庭重新审理该案,但迟迟未作出判决。2014年4月,经最高检申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广东省检察院向珠海中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督促其尽快作出判决。
      
     9月9日,珠海中院改判徐辉无罪;9月15日进行宣判。目前徐辉正在申请国家赔偿。
      
     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判决徐辉无罪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要依据正是广东省检察院提出的几个方面。
      
     “徐辉案改判是因为原审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而改判,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