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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抢劫致死逃十年后自首 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2015-01-02 22:46:19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今年9月,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服刑近16年的珠海男子徐辉,再审被判无罪。徐辉案不同于佘祥林、赵作海等案那样发生了“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情况,而是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做出改判的。
 
  对于 “疑案”,遵守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可防止“错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于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广东多地已展开探索,像深圳就设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来发现错案。
 
  逃亡十年后投案
 
  证据不足判无罪
 
  郭德是河南省新蔡县人,2003年因涉嫌伙同他人在佛山市南海大沥抢劫致人死亡,一直被网上通缉。虽然坚称自己没有参与犯罪,但郭德仍选择躲避,因为他认为“有了嫌疑,就肯定会被抓去坐牢”。
 
  不过,带着家人远走新疆逃亡十年后,2013年郭德却突然回到老家新蔡县,到当地派出所投案。他说:“因为孩子长大了,要给他们上户口。”郭德想,这次肯定要坐牢了。他真没想到,佛山中院会判他无罪。
 
  当年审理该案时佛山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2月8日晚22时许,郭德伙同郭×现(已判刑)采取勒脖子、用铁锤砸头部、用菜刀割颈脖的方法,当场杀死汤某,抢劫后两人逃离现场,建议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虽然投案,但郭德在法庭上依然坚称他没有与郭×现密谋,案发时他只是在现场,并没有抢劫,也没有动手杀害被害人。
 
  该案当年侦查时,民警无法起获郭德作案时所穿的衣物,现场的菜刀和铁锤上也并无提取到有价值的指纹。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案件已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郭德参与共同抢劫杀人,最终对郭德作出了无罪的判决。
 
  16年前的“疑案”
 
  虽无变化仍改判
 
  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贯穿着中国近两年的司法工作。过去一年,佛山中院共宣告8人无罪,深圳2013年8人宣告无罪,广州2013年5人宣告无罪。
 
  在珠海,徐辉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已服刑近16年,今年9月,在没有真凶浮出水面、没有亡者回归、没有新证出现的情况下,在同样的证据面前,同样是那家法院,再审时改判徐辉无罪。珠海中院称,虽然该案中有多项证据指向徐辉作案,但尚存疑点。对于这种“疑案”,法院遵守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不能为了防止“错放”而导致“错判”。
 
  “一件错案,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就是他的一生,是整个被摧毁的天空和宇宙!任何一个手握生杀予夺之权的人,都不能用自己的手去毁掉一个无辜者的一生!”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如是说。
 
  再审纠错专业化
 
  民事案件占比大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在这类案件中,引起社会舆论强烈且持续关注的案件多是刑事类案件,如“张氏叔侄强奸案”、“萧山5青年劫杀案”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和进入再审程序的绝大多数是民事案件。
 
  来自佛山中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该院共新收再审审查案件452件,其中,民事案件318件,行政案件95件,刑事案件39件。当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数为80多件,其中,再审的刑事案件只有1件,多数刑事案件再审申请被驳回。
 
  对此,佛山中院立案庭法官焦艳辉解释,这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导致的。“刑事案件采用的是完全证据原则,举证责任由国家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严格;民事案件采用的是优势证据原则,原被告双方谁主张、谁举证,案件生效后,民事案件的证据变动的可能性会大一些,随之进入再审的案件也相应会多一些。”
 
  再审审查是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纠错的一道门槛。目前,佛山中院配备了一个专业合议庭,专门审查再审申请,凸显再审审查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方向。今年1-9月,佛山中院审监庭审结的80件案件中,改判的有17件,发回重审的有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