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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

2014-09-23 17:25:53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
 
  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罪名认定
  1。应当妥善处理聚众盗伐(哄抢)林木的事件。对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宜认定为犯罪。
 
  2。应当正确处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关系。盗伐珍贵树木的行为,实际上也会触犯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对此应从一重罪论处。对于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同时另有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罪名法条
  第345条《(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七、将刑法第345条修改为:见下文司法解释条目。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346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盗伐林木立木蓄积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00株。
 
  1、这里所说的林区是指森林资源和生产木材比较多的地区;
 
  2、这里所说的材积是指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积;
 
  3、这里所说的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树木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视为幼树。
 
  对于1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2、区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进行调查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区别
 
  1、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但是,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不是承包人个人的。
 
  2、与盗窃罪的界限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盗窃他人已伐倒的原木的,属于盗窃行为。因为没有破坏自然资源。二是盗伐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论。因为作为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对象是成片的林木。惩罚盗伐林木行为毕竟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财产,而是为了保护环境。作为林木是涵养生态的重要资源,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坏了环境只按盗窃论处。
 
  3、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为了泄愤报复而砍伐他人或者破坏他人经济林木的,通常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一个人谈个女朋友,结果被女朋友的叔叔给破坏了。这个人晚上跑到他家的甘桔林里去,把他山上的柑桔树200多棵一砍而光。这不是盗伐林木,也不是故意毁坏财产,因为破坏的是人生产手段,是水果生产,定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2、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4、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分析,依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第9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故是2。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再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传形(有证会证明确属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2、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3、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4、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 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 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 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 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