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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

2014-09-21 20:42:06
        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从国家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之一是专利权人的商誉,而不是专利权-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并且在专利领域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因此,仅规定假冒专利罪不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概念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损害他人的声誉,破坏他人专利权益的目的。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手段恶劣、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专利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专利可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这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在国际上被列为工业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国家对专利统一管理,形成专利制度,用以保护技术发明权利,鼓励发明创造,促使技术发明推广应用。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专利制度,也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因此,对于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1983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 年 9 月 4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中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该法第 63 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 60 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 12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原第 127 条即现第 213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 ,本法又将其单独立罪,对于规范专利管理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和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专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专利法》的制订和实施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专利法》规定,国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享有专利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制造、使用、销售专利。由于《专利法》的保护,我国每年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给予专利保护的项目及推广、应用专利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许多国外的发明创造人纷纷到中国申请专利保护。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所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1979 年刑法第 I27 条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假冒专利的内容。法律虽然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但因缺乏必要的刑事处罚条款,侵犯专利权的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假冒专利屡禁不止,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失,专利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以假冒专利罪定罪,比照假冒商标罪的刑事责任予以处罚,是同这类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客观要求,从而弥补了刑法的不足。本条将之明确化,规定了本罪的刑罚,对打击假冒专利行为将有重大意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单位已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得批准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独占权和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规定以外,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
 
  1、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的行为。由于专利产品在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行为人利用公众对专利产品的信任感,假冒专利,便公众相信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的,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使用或销售的,从而牟取巨额的非法利益。
 
  专利是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作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特点。专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在公众中赢得较高的信誉。而假冒专利者实施上述假冒行为,也就是企图使公众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销售,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使用或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作为本罪侵犯对象的专利必须是已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申请的方式必须是文字的,口头申请无效。其中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理专利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未提出过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以及虽然以文字方式提出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的专利,不受法律保护。
 
  3 、假冒专利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专利权期限内。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无限期地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专利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对其发明创造专有利用的权利。《专利法》第 45 条对专利权的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 5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 3 年。专利期限届满后,该项发明创造不再作为专利予以保护,也不存在对该项发明创造假冒专利的问题。
 
  4 、处理假冒专利案件,要分清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专利法》第 62 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 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没有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 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仍故意实施该行为。对于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获取荣誉,有的为了损坏他人名誉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4]
 
  立案标准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形。
 
  所谓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发明创造在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国家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切实保利权人的权益,建立了专利管理制度。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对专利的专有权,而且也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
 
  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具体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窃用专利方法,冒充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应当注意,这里的“专利”必须是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的专利,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
 
  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导致的专利权人直接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本罪立案标准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则的规定,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数额标准的80%以上,即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所谓“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曾经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至于受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多长,均不受影响。只要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第4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专利,不符合上述关于本罪立案标准的三种情形之一,但其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认定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8]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9] 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