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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私放在扣车被判缓刑

2014-12-27 21:44:43
      实习学警充当掮客,交警受贿后私放在扣车。昨日上午,盐田法院对原交警局同乐高速公路大队一中队民警吴某、学警李某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实习学警帮老乡牵线
   
      盐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凌晨,同乐交警大队一中队暂扣涉嫌超载的某货车至扣车场,并将该车辆行驶证交至同乐交警大队违例办。当日上午,车主陈某锋通过老乡找到曾在同乐交警大队实习的被告人李某峰,让其帮忙放行被扣车辆。李允诺后找到吴某帮忙,吴某同意并商定收取1.8万元费用,并允诺从中分给李4000元。李某峰则私下向陈某锋提出需要2.1万元。陈某锋当晚9时许通过妻子账户将2.1万元转至李某峰的银行账户。
   
      2013年12月25日晚至26日下午,吴某先后与扣车民警、“违例办”负责人、扣车场管理民警等人沟通放车事宜。26日下午2时许,他从违例办工作人员处将尚未录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行驶证拿走,并将货车放行。当日下午,李某峰将现金1.8万元转交给吴某,后者悉数收下,因李某峰尚有借款未还给吴某,遂把应分得的4000元予以折抵借款。
   
      被举报后主动退赃
   
      随后,吴某听说车主举报了此事,遂将1.8万元交回李某峰,并要求其退还给车主。2014年1月19日,李某峰将2.1万元涉案赃款全部上缴给市交警局纪委。法院另查明,2014年1月22日,江西省定南县公安局对李某峰进行抓捕,23日下午李某峰在其父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盐田法院认为,吴某、李某峰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退赃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李某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峰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宣判后,吴某、李某峰对判决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