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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单位财物担保公司员工被判缓刑

2014-12-26 20:51:36
       两名担保公司员工,在办理客户购车贷款时,略动手脚,将单位钱款据为己有。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对两被告人判处缓刑。
 
       2012年9月,甘肃中商担保有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接客户举报,称公司业务员曲某、贠某有私自收费的现象。办案人员立即着手调查,发现曲某私自收费绝非偶然。
 
       2012年5月,曲某伙同贠某在办理李某甲购车贷款业务时,收取李某甲履约保证金6000元,续约保证金4000元,并向李某甲承诺还完贷款后,保证金会退还。在没有仔细核对《交费确认函》的情况下,曲某、贠某让李某甲签字,而这份《交费确认函》上的履约保证金、续约保证金总共才需要2000元。李某甲交费后,曲某将《交费确认函》交到公司,公司依据《交费确认函》开具收据,曲某、贠某也没有将收据交给客户。之后,曲某向公司隐瞒了实际收取保证金费用,利用返利将多收取的8000元占为己有。
 
       从第一笔钱款顺利据为己有后,曲某分别或伙同贠某,利用以上相同手法作案5起,涉案金额11万余元。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曲某、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