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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死刑犯莫某涉嫌故意杀人 律师出力终获无罪释放

2014-12-07 19:07:47
       2000年5月7日,我省七台河市北山街9委6组的一个胡同内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现场勘察,发现死者是因头部、胸部和颈部分别被猎枪和匕首伤害而死亡。经过积极侦破,在一个月后的6月7日,犯罪嫌疑人莫某、沈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随着案件审理的进一步发展,一桩“雇凶杀人”的“阴谋”渐渐浮出水面,“五·七事件”也成了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
 
  莫某是七台河市国信公司的总经理,唐某是其司机。据沈某供述,在案发前不久,他得知国信公司与联通公司要合并的消息,便询问莫能否出任合并后公司的总经理,也就是“一把手”。莫某认为,自己无论从年龄、级别还是学历都无法与联通公司总经理唐某某相比,在正常的条件下自己绝对竞争不过他。除非唐某某能出什么意外,比如突然变成残废或者丧失工作能力。
 
  沈某立即“领会”了莫某的意图。2000年5月1日,沈某结识了邱洪宝,他觉得邱有利用价值,就与其约好要“收拾”一个人,许诺事成之后就给他现金和解决工作。第二天,沈某与邱开车来到唐某某的住所附近,他们商量好等唐某某一下车就由邱用刀去干掉他,后来因为唐某某当天去外地开会没有回家而未得逞。在5月3日莫某告诉沈某,他算了一卦,要他取消行动,并将邱杀人灭口。5月6日,沈某伙同戴某,带着猎枪和匕首等凶器,开车将邱洪宝骗至一居民区,唐某向其头部开了一枪,然后二人用刀在他的胸部和颈部刺了10余刀,将其杀死。
 
  经过公安机关侦破和检察机关公诉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法庭调查和庭审,该法院认为,莫某官欲熏心,为争夺总经理位置竟不择手段,指使沈某雇用杀手谋害他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未遂后,又终止了这一犯罪。然而他惟恐此事败露,又一错再错,产生杀人灭口之念,再次指使沈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死一人,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莫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下达后,一时间人们纷纷议论“莫某雇凶杀人事件”,而且通过媒体和其他传播途径,很快在全国范围内成了尽人皆知的大案。等待莫某的,似乎只有刑场了。
 
  案件疑点重重,律师各个击破“铁证”
 
  在很多人眼里,莫某已经是“死定了”。他在哈尔滨的两个女儿在近乎绝望的情况下,决定为他们的父亲做最后一搏,他们找到了律师做辩护人。律师在仔细研究了案卷之后,指出了公安部门和公诉机关的许多证据材料中存在着很多疑点。
 
  在律师不懈的努力之下,峰回路转,“死刑犯”被无罪释放
 
  在一审判决下达后,莫某立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认定莫某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莫某的故意杀人罪。至此,莫某从一个即将走向刑场的“死刑犯”恢复了原有的自由。
 
  轻口供,重证据
 
  莫某的无罪释放,把他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他本人和他的家人欢欣鼓舞。律师指出,这不仅仅是莫某本人和律师们的胜利,而是法律本身的胜利。
 
  在一审中,法庭采纳的多数都是几个嫌疑人的口供,虽然他们的口供中有很多并不能完全“相互印证一致”,但法庭最终还是将其作为了定罪的依据。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