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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人黎某文某向某涉嫌抢劫杀人坐冤狱3年 涉嫌刑讯逼供终获无罪释放

2014-12-07 18:44:50
        黎某,男,汉族,27岁,武威长城皮鞋厂工人。文某,男,回族,29岁,无业,住武威市东关街。向某,男,汉族,25岁,武威汽车配件厂工人。三人在1992年因“抢劫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1997年,省检察院的执法检查报告称,武威法院判处黎某、文某、向某抢劫武威市盘旋路副食商店财物,杀死谭某,纯属冤案。
 
  1992年11月8日凌晨,甘肃省土特产品公司武威分公司武威市盘旋路副食商店财物被抢,值班职工谭某(男,24岁)被杀。接到报案后,武威地、市公安处、局联合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先后5次召开案情分析会议,并于11月16日成立了43人专案侦破组,由地区公安处副处长王殿发任总指挥,武威市公安局局长魏镛任专案组长,副局长王守平、刑侦队长唐某万合、地区公安处刑侦科长唐某宜军、技术科长施永祥任副组长。经专案组研究,采取了以物找人、找证,以小案带大案,排摸劣迹人员从中查找嫌疑人的侦查方法,先后将黎某、文某、向某列为主要作案嫌疑人予以收审。在3人均不承认杀人抢劫作案的情况下,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迫使其作了有罪供述(其间,文某主动承认了1992年曾伙同他人盗窃一辆旧吉普车)。
 
  1993年1月12日市检察院正式批准将黎某、文某、向某逮捕。3月15日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起诉,其间3人全部翻供,并提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问题,但办案人员没有理睬,检委会讨论案件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于6月16日移送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8月9日分院以部分证据需要补充为由退查一次,但对3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未能认真核实。9月10日分院起诉地区中级法院,中院于10月11日公开审理。庭审调查中,3人坚决否认有杀人抢劫罪行,并再次提出公安人员刑讯逼供问题。休庭后,审判人员召集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座谈,对刑讯逼供问题只向公安主办人赵文清作了简单询问并让其出具了一纸“在侦查、预审中未对人犯搞过刑讯逼供和诱供,一切活动合法”的便函证明,检法两院即将此证明收集在卷,不再过问。
 
  1993年11月3日,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文某、黎某死刑,向某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3人不服,均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查后认为部分事实不清,于12月29日裁定撤销武威地区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按程序一直退到武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至1994年9月15日未见任何补侦活动记载和结果。1994年9月15日广西桂林公安机关电告武威市公安局,要求核实广西抓获的肖某、汤某、夏某3犯供述曾在武威市盘旋路杀人抢劫事实。后市公安局派人前往桂林同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对广西3犯进行了审讯,获取了3犯有罪供述的证据。武威市公、检、法机关于11月8日成立了13人的案件复核组,到1995年1月11日复查结束,确认武威市盘旋路杀人抢劫一案系广西3犯所为,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以杀人抢劫罪判处文某、黎某死刑、向某死缓是一起重大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