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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田某涉嫌强奸女演员终获无罪判决 历时25年平反

2014-11-29 16:39:50
         2010年8月31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武威市文化馆干部田某强奸女演员一案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发回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历时24年,终于峰回路转。
 
  1986年8月5日下午3时许,田某召集部分文艺骨干,在自己的办公室内研究安排参加9月份职工业余文艺调演的有关事宜。因业余歌手邱某(化名)在练唱时存在吐字归音和气息方法上的错误,会后田某为其单独做业务辅导,下午7时许辅导结束,齐即告辞回家。事隔9天后,邱某在其未婚夫的陪同下,突然以强奸罪对田某进行控告。1986年8月30日,田某被逮捕。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田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不服判决的田某上诉至原武威地区(今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1987年3月20日,武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某不服一、二审判决,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二审判决。服刑期间,田某依然没有放弃申诉,服刑期满后,不间断地提出申诉。2000年10月下旬,田某突然收到本案原告邱某转交的亲笔忏悔信,追悔自己造成“冤假错案”。此后,田某多次进京申诉于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09年12月1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武威中院再审。
 
  2010年7月21日上午,历时24年,该案在武威中院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8月31日下午4时许,武威中院再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田某犯强奸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邱某,记者注)陈述。原一、二审期间被害人关于田某将其强奸的陈述不真实,故导致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法院撤销了原武威市(现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及原武威地区(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无罪宣判
 
  2011年1月26日早晨,凉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无罪判决书送达田某家,至此,历时25年的原武威[3]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一案,经过凉州区人民法院新一轮审理后,宣判田某无罪。
 
  凉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携带判决书来到武威市万通小区附近田某居住的平房中。为了表示歉意和对田某老人的尊重,法院送判决书到家进行宣判,令田某感慨万千。田某表示对当天的判决“息诉服判”,如果该案的公诉方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抗诉,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田某告诉记者:“得知法院今天宣判,昨晚一夜难以入眠,预想了法院宣判的两个结果:1.无罪。2.退回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再起诉,进入新一轮的"马拉松"诉讼。”法庭宣判无罪后,田某终于放下了悬着的心。
 
  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起诉书指控的田某于1986年8月5日将邱某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田某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只有邱某的陈述,而其陈述的情节存在矛盾,现邱某已否认强奸事实,称其原来向公安机关所作控告为虚假控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缺乏相关物证或鉴定结论证实田某同邱某发生过男女关系,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依法一审判决田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