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知识互动平台

专业知识分子奉献爱

河北张某涉嫌抢劫罪——被判无罪释放

2014-11-27 15:34:39
        张某系生铁经营个体户,2012年6月张某与崔某签订生铁交易合同,由张某向崔某供应生铁479。1吨,崔某在欠张某货款80万元后玩起了“失踪”,张某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曾向公安报案无果,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迟迟得不到判决。2013年7月,张某获知某货场内存放有崔某的生铁,张某经过多次考察,结合生铁的形状、数量等几个方面分析,单方面确认这批货物就是其先前卖给崔某的生铁,但这批生铁由于崔某涉及其他诉讼,于2013年5月就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在现场留有法院查封的标记。张某担心该批货物被异地债权人拉走,于是纠集生意合伙人李某等人,轮流在现场值班,与货场的保安吃住一起,期间曾有其他债权人欲拉走货场内的生铁,张某还报警主张权利。2013年7月22日23时许,张某决定拉走货场内的生铁,并与李某等进行现场分工,控制住货场保安任某,为了阻止保安任某报警,还将其的手机强行扔掉,雇用货车、装载机将货场里的400多吨生铁现场过磅拉走。保安任某事后报警,张某等主动归案。2014年7月,张以涉嫌抢劫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涉案生铁共计479。1吨,经价格鉴定,价值120万余元,系抢劫巨额,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8月27日,张某等涉嫌抢劫案在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律师受托出庭为张某辩护。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当庭为张某作无罪辩护,认为张某与崔某有经济纠纷在先,张某等曾长时间轮流看守涉案财物,崔某因涉嫌诈骗已被提起公诉,也曾以诈骗罪举报崔某,被告人有理由认为自己也是被其诈骗,张某在求助公安机关、法院起诉均无结果后,在不得已情况下才采取如此自救的手段,用过磅确定数量并告知保安任某以备将来双方核对账目,在此情况下,其将自己的货物拉回来,是想有效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该行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律师在实体上指出公诉机关定性错误之外,同时还对公诉机关出示的鉴定结论进行攻击,试图全面撼动公诉机关的指控基础。律师指出涉案的生铁数量有客观的记录表明为450吨,公诉机关指控涉案生铁479。1吨系数量认定错误,此外,在没有实物取样的基础上,用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所得出的价值结论不应被采信。
 
  2014年11月5日,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期限后,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本案辩护人律师关于张某不构成抢劫罪的无罪观点,认为张某不构成抢劫罪。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首先,张某在看护生铁期间曾两次阻止其他债权人拉走,并报警称生铁是其所有;其次,崔某因诈骗被司法调查,张某也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崔某,公安机关还立案调查,其有理由相信自己也被崔某所骗,其拉走生铁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再次,张某等人轮流看守生铁达两个月,拉走生铁时为防止纠纷,将货场生铁过磅后拉走,并将磅单交给保安收存。这一系列的行为也印证了张某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成立抢劫罪,否则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另,本案生铁已过磅,并有磅单可查,应以磅单记载的450吨为涉案财物的重量,而479。1吨是货场所有生铁的数量,且张某当庭供述院内尚剩余小部分生铁,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强行拉走生铁479。1吨,与之相应的,公诉机关指控涉案生铁价值120万余元不能成立。?
 
  但是,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法院对涉案财物进行了查封,还强行拉走,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论处,基于张某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也考虑到张某在案发后全部退赃,于是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过辩护人的据理力争,本案关于抢劫罪无罪辩护获得圆满成功,尽最大效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