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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嘉刘某、陈某涉嫌非法经营六合彩罪——被判处缓刑

2014-11-21 16:50:34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与其妻子即被告人陈某在永嘉县东瓯街道林垟村林垟南路12号室内开设香港六合彩投注点,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所收投注报给上家颜观发(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取好处。2012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陈某在接受他人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扣押账本11册,累计投注额达人民币56000余元。
 
  刘某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刘某非法经营的数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4、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综上,要求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多人多期“六合彩”投注,累计投注额达56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被告人刘某、陈某均能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刘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被告人陈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