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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刘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判无罪

2014-11-14 17:17:46
 
  浙江省温州市某县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并兼任其下属公司董事厂兼总经理(该公司经人民法院认定为国有公司极其内部职工共同投资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公司)。2001年初,为了实现下属新公司的注册、尽快走上正常的经营道路,遂向母公司极兄弟公司借款(此为借贷关系,公诉方认定为挪用公款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及个人使用合计近五十余万元)通过验资注册……。
 
  刘某某5年来所做的工作,没有为自己谋取任何的额外的私人利益,他的工作得到了上至领导下至职工的一致好评,被推选为该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该项目公司的开设,使该县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和县城屠宰场搬迁的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故他又并被选为该县人大代表。但,人无完人,不可能面面俱到,刘某某在工作中也会因处理工作问题得罪某些人,此案因此而开篇。刘某一挪用公款罪被捕。
 
  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我依法担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前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刘某某,并向有关单位调取了证据。并参与了法庭审理。
 
  公诉机关第一次起诉,庭审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之后公诉机关认为指控不成立,于是申请延期审理追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听取辩护人对追加起诉部分的辩护意见之后,公诉机关认为指控仍难以成立,于是又申请延期审理并再次追加起诉,人民法院因此三次开庭审理。在该案辩护人律师仔细梳理该企业成立的历史沿革及阅卷后发现众多重大起诉疑点,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法庭结合本辩护人关于原来的起诉不成立的意见,作出宣告被告人刘某某无罪的判决。惟有在其中两万元借款中认定挪用公款罪(借款给朋友,朋友支付利息,应属正常的个人向单位的借贷关系),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实属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