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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2014-11-11 16:19:51
         一日,张某、丁某、王某应邀一起到一酒吧喝酒,在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打起架了,张某后用刀将丁某和王某戳伤,经鉴定丁某系重伤二级,王某系轻微伤,被告人张某也构成轻微伤。张某家属后委托本律师辩护,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我所律师高付华为其辩护。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现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就定罪与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恳请法庭合理斟酌;即便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观上也是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当庭忏悔,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且属过错在先;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适用缓刑。
 
  就这件“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我顾问中国刑事大案辩护网的律师谈到:
 
  办理刑事案件除了要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烂熟于心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宏观掌控能力,抓住争议焦点。关于本案匕首的来源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必须要以此作为辩护的重点,尽管实践中法院不会轻易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但作为辩护律师还是要据理力争,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的,本案最终也就获得了判处缓刑的良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