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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缓刑

2014-11-10 16:55:19
        2012年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2年1月初开始,被告人郑某、张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某仓库内,负责将存放于该处假冒Calvin Klein、CHANNEL、LOUIS VUITTON等注册商标的内裤交由他人销售。同年2月21日,抓获郑某、张某,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内裤1批及销售单据等物。
 
  郑某家属委托我所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谢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郑某,并临场根据郑某已经向相关机关交待的问题以及尚未向侦查机关交待的问题,即时进行指导,之后,谢律师律师又根据郑某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取证据、反馈辩护意见,重点告知其在羁押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在与侦查、检察机关讯问中,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等。及时与相关机关人员进行沟通等工作。
 
  一审开庭中,谢律师律师综合郑某已交代的问题以及尚未查实的情况,另外证据不能证实的情况等,综合进行辩护,最终达到法院宣判郑某缓刑的目标。
 
  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