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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判缓刑

2014-11-09 18:24:35
        重庆李某家属委托我担任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李某,并到贵院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对整个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终结得出的意见:
 
  1、被告当庭认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除外。”
 
  2、关于退赃及缴纳罚金,根据意见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被告人没有人身危险性,被告人以前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平常表现好,并且在部队时曾经多次立功,充分说明被告的人身危险性小。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方鉴于全案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犯罪行为发生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实际已有效消除。被告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具有真诚的认罪、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条第3款(4)项的规定,合议庭可以据此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在最后确定宣告刑期的时候,再减少10﹪的量刑幅度。
 
  4、被告到案后曾经有多起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如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认定立功情节,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再者被告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近五个月的时间,受到了相应的处罚,结合被告的具体认罪、悔罪表现,被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案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庭综合全案证据材料,采纳了我们律师的建议,最后给与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