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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侵占罪——被判缓刑

2014-11-08 18:54:22
       广州市以李某涉嫌侵占罪被立案调查后,家属找到我所律师,律师与被告接触后了解到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广州市荔湾区山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简称山村联社)常务理事、出纳期间,伙同该社其他常务理事陈某昌、卢某宙、李某亮、刘某、陈某辉、卢某深、陈某侨、卢某耀等人,以发放奖金的手法,共同侵占山村联社资金共计人民币1558076。42元。
 
  发现该案涉嫌人员成分复杂、涉案时间长、审计程序复杂、有的被告人对审计报告提出重新鉴定、有的被告人的辩护策略是无罪辩护等多种因素,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被严重拖长。
 
  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后,有积极指导被告人李某,并为被告人李某争取自首、从犯、退赃、谅解等情节。
 
  荔湾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就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与公诉机关予以核实确认,并同时确认了从犯、退赃、谅解情节,最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随后,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后,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某被家属接回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