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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

2014-11-05 17:27:22
       2012年9月的一个晚上,张某驾驶丰田小轿车沿渭清路由北往南行驶。当晚9时30分许,当行至渭清路与东风大街十字时与转弯骑电动车的刘某某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损伤,终因急性中枢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法院认为,张某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律师提出鉴于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得到妥当处理,张某某家境困难,其又是一家主要生活来源,尚有子女和父母双亲需要张某某抚养,再加上本案发生了偶然性和特殊性而要求法院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