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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曹某涉嫌强奸罪——无罪辩护成功

2014-11-04 18:29:54
        2011年4月曹某与朋友去1+1迪厅娱乐,在舞池跳舞时遇到柳某当时柳某和朱晓在熟练的扭动着舞姿,非常优美,几个男的便过去围着她们跳并骚扰她们。曹某见此情景便过去将那群男的推开,将柳某、朱晓等人拉出来(柳某2011年5月9日12时所做的陈述证实)。在这英雄救美的瞬间,曹某已给柳某留下了美好的印象。在接下来跳舞中,柳某主动和曹某搭伴一块跳舞,曹某双手搭在柳某的肩上,柳某双手搂着曹某的腰(柳某2011年5月9日所作的陈述证实)像热恋中的情侣愉快的跳着。期间经曹某询问得知柳某19岁、柳林区人、无业、喜欢蹦迪、常和朋友来1+1跳舞。
 
  一直跳到25日凌晨2时许,双方都有些疲惫,就找了旅馆休息,直到第二天才去上班,4月26日下午,柳某得父亲跟几个人来到曹某的理发店闹事,要求曹给10000元私了此事,曹没答应,对方就威胁砸店,店员看到此情形报警,公安介入调查后,将曹带到派出所,并以曹涉嫌强奸罪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其律师调查了解后,得知曹某与柳某发生关系时,曹对柳某尚是幼女是不明知的,且发生关系后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是显著轻微的,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不能把曹某的行为指控为涉嫌强奸罪。
 
  如果我们单纯因为柳某未满14周岁就认定曹某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的话,那我们就违背了刑法主客观一致定罪原则,犯了“客观定罪”的错误。
 
  综上所述,曹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检察院对曹某做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