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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郭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判缓刑

2014-11-03 19:20:31
      郭某在担任台州日报社温岭发行站副站长并主持工作的一年多时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时任台州日报社温岭发行站出纳的郑某(今年4月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将本应上缴至台州日报社专用账户的报纸款,分12次,共计人民币704210元,存入郭某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并将这些款用于个人炒股以及出借给亲友用于资金周转等。2010年3月15日及同年3月18日,郭某将其所挪用的报款存回台州日报社报款专用账户。
 
  2011年11月11日,郭某主动向反贪局投案。稍后,将挪用报款所产生的利息166。30元上缴台州日报专用账户。
 
  温岭法院认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系自首,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一个盗窃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且归还全部挪用赃款,6月1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