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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2014-11-03 17:30:33
        2011年年底,江父装修对队在密云县某小区装修房屋时,江父来检查施工质量,当时,小工于某、黄某正在贴瓷砖。江父刚到现场就指责于某、黄某贴砖太费料。于某、黄某认为江父是故意挑刺,想克扣工资,于是于某和黄某二人便和江父争吵起来。
 
  江父气急之下让二人离开施工队,于某和黄某二人表示,可以离开施工队,但要求江某父子支付工资。
 
  江父不同意,并和于某、黄某二人发生肢体接触。随后,江父通知江某过来,江某遂带人来到装修现场殴打于某、黄某。经鉴定,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江某父子赔偿于某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黄某经济损失5。5万元,赔礼道歉,于某、黄某表示谅解。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父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上述刑罚。